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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跨境旅游服务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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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从2012年1月1日试点项目开始到今年财政部,。旅行社行业没有被列为试点范围。为了保证旅行社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计算原有营业税差额周转率的国家政策已转化为增值税,而增值税专用政策,如入境税、跨境旅游服务免税、零税率等则是新政策。在新的国策改革中,如何对旅行社的跨境旅游服务实行免税,零税率政策不详细,难以落到实处,而新的跨境旅游服务政策对旅行社行业的税收负担和旅游业的发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撰写这篇短文,论述跨境旅游服务所涉及的增税、零税率等问题,供大家参考,争取的权利必须争取。

权利不是礼物,而是派对。正如胡先生所说,“寻求个人的权利就是赢得国家的权利”。

2016年3月23日,。2016年5月6日,,其中规定了旅行社跨境旅游服务的应税行为。由于这两份文件都没有对旅行社的跨境旅游服务做出具体解释,所以在国家税务机关和旅行社不知所措之际实施了这一政策。

根据国内旅行社的反映,旅行社跨境旅游服务的应税行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何对旅行社的跨境旅游服务进行分类?第二,入境旅游服务是否有零税率或免税?第三,出境旅游服务的免税政策是否适用?第四,边境旅游服务中的“入境旅游服务”可否实行零税率?以上问题分析如下。

I.跨界旅游服务的分类

(1)现行“营地改革和增加”政策的规定

“财政年度和财政年度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境内单位和个人出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一)下列服务:提供境外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和旅游服务。“2016年第29号一般性公告”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八)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和海外旅游服务。“

与这两份文件相比,没有关于跨境旅游服务的具体规定,特别是他最初解释的2016年第29号总税务公告。文化和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都有具体规定,但没有对“旅游服务”作出具体规定。这就是旅行社的原因,地方税务机关在跨境旅游服务应税行为中遇到的困难。

(2)“旅游法”对旅游服务的分类

“旅游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以下业务:(1)国内旅游;(2)出境旅游;(3)边境旅游;(4)入境旅游;(5)其他旅游服务。

显然,旅行社的跨境旅游服务应包括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和入境旅游.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被称为“商法”,“营地改革和增加”政策被称为“服务”。

事实上,旅游法律法规与税法中关于旅游服务分类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目前还没有形成。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旅游业务”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地改革和增加”两份文件中的“旅游服务”,都没有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加以规定。

长期以来,人们使用旅行社旅游业务或旅游服务,但我不知道旅行社是旅游的一个分支,旅游也包括食品、住房、旅游、购物、娱乐、导游公司和其他旅游部门。根据旅行社的具体实践,可以看出,税法中的"旅游业务"和"旅游服务"实际上是指旅行社从事的行政许可业务,即旅行社业务。

作者建议。

根据旅行社的实际情况、旅行社对旅游业的带动作用、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和国家外交,建议将跨境旅游服务分为以下几类:

附表1:旅行社(一般纳税人)跨境增值税服务的分类及税率应用

该分类的起点是有效调整国家与州、内地和SAR、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跨境旅游服务的税率和免税实现国家最高战略目标。

附表1“边境旅游服务”中的“指定口岸、时间”,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开放口岸“出境”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对边境旅游“入境”旅游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境旅游服务香港、澳门、台湾”,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免除某一地区旅游服务的增值税政策。在“海外旅游服务”中,“指定国家、时间”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对一国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二,入境旅游服务是否有零税率或免税?

(1)零税率和免税

1、零税率

零税率又称“零税率”。指在特定的税收对象和特定的环节上以零表示的税率。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不纳税,而且过去各环节转移的税款也必须退还,才能达到零税率。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的出口产品不仅不能为这一环节的增加值支付应税金额,而且还可以退还前一环节所增加的税额。中国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为了奖励出口产品,使我们的产品以完全免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2.免税

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应当转出不可抵扣的所得税额。它是鼓励、支持或照顾某些纳税人或税务对象的特殊条款,它是一种广泛用于世界各地和各类税收的税收优惠。免税是税收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免税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

(ii)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的"之间的差异

零增值税税率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等环节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税时的零税率。免税,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向某些应税对象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适用零增值税税率,即应税=营业税进入税、销售税=应税销售税x税率、税率零、销售税零、应税税额=-入境税,即对旅行社入境旅游企业实行零增值税税率,不仅可以退还税款,而且还可以退税(旅行社选择差额纳税时,不应扣除购买旅游服务的所得税额)。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第一税率,只要符合文件的要求,零税率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增值税免征是一种税收优惠,它不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销售税,也不可以扣除进入税额。根据税收优惠管理的有关要求,可以先经税务机关批准或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在适用零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纳税人在税法中仍有纳税义务,只是由于税率为零,不需要承担任何税务负担,而且免税是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免征纳税义务。

(C)入境旅游服务的税率是否为零或免税?

在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之前,我国只实行免税(非)出口货物和劳务税制度。出口退税(免)税是指根据国内生产环节的税法和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流通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免税)税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并被所有国家所接受,目的是鼓励各国出口具有公平竞争的货物。出口退税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间接税而采用的,因此形成了国际惯例。

出口退税(免征)税所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对营业税征收的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出口退税(豁免)税范围内。改革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开征增值税,也有条件实行退税(免征)。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能充分发挥营地改革的积极作用,增加对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然而,财税(2016)36没有规定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和零增值税,而是规定“中国单位和个人的跨境应税行为零,。“金融税务(2016)36”关于对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增值税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出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一)下列服务:8.在国外提供的文化和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以及旅游服务。“2016年第29号一般税务公告第2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八)对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和旅游服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出售劳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销售服务的全部收入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从国外取得,否则增值税不予免税。”

根据跨境旅游服务的分类,结合2016年第29号税收公告,入境旅游服务是一家向海外旅行社销售旅游服务的国内旅行社,其收入来源于海外。因此,入境旅游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国内旅行社的出境旅游服务不符合这一规定。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认为入境旅游服务零税率的设置可能更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

,“报告”指出,2014年,中国服务业贸易逆差达15993亿美元,同比增长35%。旅游业的贸易赤字为1 078.9亿美元,显著增加了40.3%,占贸易逆差总额的67.5%,而贸易逆差是服务业贸易赤字的最大来源。

报告还指出,传统服务的进出口仍占服务贸易的一半以上。 在 2014 年,中国三大传统服务( 旅游、运输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出口总额为 3765.5 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 62.6% 。 服务出口总额增长 10.7% ,占服务出口总额的 50.4% .. 其中,旅游出口增长 10.2% ,占服务出口总额的 25.6% ,仍居各类服务出口第一位,运输服务出口略增 1.7% ,占 17.7% ,位居第二位,建筑服务出口实现 44.6% 的强劲增长,占 7.1% .. 受中国居民“出境游”不断升温的影响,旅游服务进口增长 28.2% 。 建筑服务进口也增加了 26.7% 。

2015年1月至3月,中国服务贸易逆差达396.6亿美元。其中,旅游和交通服务赤字分别为396.6亿美元和103亿美元,是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2015年1月至3月,中国旅游服务进出口总额为657.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9%,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44%,在各类服务中居第一位。:2014年旅游贸易逆差是最大的服务贸易逆差来源,中国经济网,2015年5月11日。

如果国家对入境旅游服务给予旅行社零增值税政策,可以极大地鼓励国内旅行社对外推销,允许更多的海外游客在国内旅游上消费,从而减少旅游贸易逆差。

,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应当及时纳入增值税零税率服务的适用范围,设立入境旅游服务作为跨境旅游服务的零税率,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符合中国国情。

如果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的税率设置为零,则旅游服务的销售税为零。除扣税外,增值税还可以退还,免征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表2,3是作者根据“新政”规定入境旅游服务税率为零,出境旅游服务可以适当免税“的政策制定的清单,目的是让大家了解跨境旅游服务应纳税行为税率的提高对旅行社的影响。

附表2:旅游服务的分类及课税
(一般纳税人,差额纳税)

附表3:旅游服务的分类和征税,发布的清单清单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纳税)

附表规定:

1 . 全额销售是指旅行社从旅游服务买受人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价款,财政部,.. 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向集体旅行的游客或单位、家庭收取的所有价格和价格外费用,以及当地接受社会向团体俱乐部收取的所有价格和价格外费用。

(二)差异销售,是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后,为取得从旅游服务买方处获得的一切价格和非价格费用,扣除住宿费用、膳食费、交通费、签证费、票务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后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旅费后的差额销售。支付给其他接待旅游企业的旅费和旅费余额,是扣除其他接待旅游企业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签证费、机票费和旅费后的差额销售额。

3.6项扣减是指旅行社向旅游服务购买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住宿、膳食、交通、签证、机票和旅行费用。

4.“旅游服务”的范围仅指住宿、餐饮、交通、签证、机票、支付给其他接待旅游企业的旅行费用(六项扣减)和包括税收差额在内的销售。不包括导游服务费、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等。

(五)“非旅游服务”项目的范围,是指旅行社购买的除旅游服务项目以外的各种项目,包括房地产、固定资产、旅行社责任保险、临时就业指南、水、电、煤气等。

三.出口旅行服务是否适用于免税政策?

出境旅游服务分为海外旅游服务、港澳出境旅游服务、台湾出境旅游服务和边境旅游服务。出境旅游服务是否适用于免税政策,也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现行的“营地改革和增加”文件,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不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2016年第29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出售劳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当从外部取得,否则增值税不予免征”。很明显,旅行社的出境旅游服务不适用于免税政策.

旅行社的出境旅游服务可以实行特定的免税政策吗?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国家可以给予旅行社在不同时期组织国内游客到不同国家的机会,并给予该地区特定的免税政策。例如,对台湾某一时期的旅游服务实行免税政策,对某一国家的旅游服务实行一定时期的免税政策。毕竟,鼓励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出国消费,可能会增加旅游贸易逆差,不利于拉动国内旅游消费。

因此,,给予旅行社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区域免税政策。

4.能否对边境旅游服务中的“入境旅游服务”实行零税率?

边境旅游服务的特点是不仅可以组织国内游客到指定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还可以接待海外游客到中国旅游。从理论上讲,如果旅行社的入境旅游服务可以实行零税率,那么边境旅游服务中的入境旅游服务也应该实行零税率,。

边境旅游服务中的“出境旅游服务”是否适用于免税政策,,给予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区域免税政策,当然,。

以上各点仅供参考。我们欢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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